國民法官法系列九:國民法官準備程序
行國民法官法程序之案件,檢察官將該案件起訴後,應即向被告、辯護人開示證據,而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以進行相關犯罪事實、爭點、調查證據項目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內容之整理,以利後續能夠順遂進行審判程序。
行國民法官法程序之案件,檢察官將該案件起訴後,應即向被告、辯護人開示證據,而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以進行相關犯罪事實、爭點、調查證據項目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內容之整理,以利後續能夠順遂進行審判程序。
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人民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必須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且有可能被選任為某案件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一旦成為國民法官,不論正選或備位,均必須全程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為止。勞工收到通知後,請公假期間,雇主如請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可持憑法院寄發或開立之相關通知、證明辦理相關請假事宜,法院會寄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給候選人,也會一併附上給雇主之文件,方便勞工提供雇主參閱,以證明確實具有請假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