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簡析|離職後東西不還,還敢偷搭捷運?法院判賠兩萬八!🚃📱

離職交接可不是隨便一回事!一名桃園捷運公司(桃捷)的前員工,在離職後不但沒把公司配發的公務手機、制服、識別證等物品歸還,還用失效的員工證搭捷運上下班,被公司提告,法院最終判他賠償超過 28,000 元。

📌 案件經過

該名前員工於民國 107 年 1 月 31 日與桃捷終止勞動契約。依規定,離職後應歸還因公務取得的財物,但他在桃捷多次催告後仍未返還。

根據法院審理,這些未歸還物品總價值為新台幣 11,723 元。法院認為,他離職後已經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繼續占有這些物品,應依法返還價值。

🚨 無票搭乘捷運?小心罰很大!

更嚴重的是,該名員工竟然在 107 年 3 月 1 日,用已經失效的員工證搭乘機場捷運,從 A1 台北車站一路到 A7 體育大學站,來回兩趟。

根據《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第 1 項,無票乘車或冒用他人票證,不僅要補票價,還要付票價 50 倍的違約金

單程票價為 160 元,來回共兩趟,違約金加車資共計:

去程:160 + (160 × 50) = 8,160 元
回程:160 + (160 × 50) = 8,160 元
加總:16,320 元(違約金)+ 320 元(車資)= 16,640 元

📄 法院怎麼判?

桃捷提出了員工簽收紀錄、票價表、搭乘紀錄、截圖與存證信函等證據,法院採信其主張。判決依據《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及《大眾捷運法》第 49 條,認為前員工必須:

  • 補償未歸還物品價值:11,723 元
  • 支付無票搭乘違約金與票價:16,320 元

合計需賠償桃捷公司共 28,043 元

🔔 給勞工朋友的提醒

離職時務必要完整辦理交接,把公司財物還清楚!
同時,也別心存僥倖用舊識別證占公司便宜或逃票,一旦被發現,不僅違法,還會面臨高額賠償,得不償失!

📌 判決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 年度桃勞簡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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