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林手札:法律諮詢時常聽到的常見「誤會」

在法律諮詢中,我碰到有些常見誤解,會讓當事人錯失法律機會。

在提供法律諮詢的過程中,我發現民眾對法律程序常存在一些誤解。這些誤解雖然看似細節,卻可能大幅影響當事人對案件的判斷與處理方向。今天就來分享幾個諮詢時最常聽到的「美麗誤會」,幫助大家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

誤解一:開庭就等於法院判決?

很多民眾將檢察署寄來的起訴書或不起訴書誤認為「法院已經判決」,甚至將檢察事務官的詢問當作「法官開庭」。

正確觀念:地檢署負責偵查犯罪,法院才是判決的機關。起訴書只是代表檢察官將案件起訴,移送給法院審理,不代表已有判決,更不代表已經有罪。

誤解二:房地抵押登記要法院裁定?

有些人認為辦理房屋或土地抵押,必須經過法院裁定。

正確觀念:抵押登記是行政程序,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需要法院介入。只有在執行債務時,法院才會處理抵押拍賣。

誤解三:偵查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有效?

有當事人以為,只要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說明損害情況,就等於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正確觀念: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起訴之後才可提出,且需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完成,否則無法在刑事訴訟中一併處理。

誤解四:跟警察口頭講完就等於提告?

有些民眾認為只要跟警察敘述事情經過,就算正式提告。

正確觀念:口頭表示≠告訴。正式提告通常需要至派出所或分局製作筆錄或提交書狀,明確表達「要追究刑責」、「提出告訴」的文字,才完成正式提告程序。

💡 律林提醒:這些看似不起眼的誤解,往往在法律程序的初期就埋下錯誤判斷的種子,後續若沒即時處理,可能會耽誤最好的處理時機。

若能在一開始就建立清楚的程序概念,不但能提高與律師諮詢的效率,也有助於你更準確地做出法律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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