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保障被告的知情與辯護權至關重要。最高法院於 110 年度台非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中,明確指出:法院若認為起訴內容應變更,或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或數罪,審理前應主動告知被告,避免突襲式裁判。
📌 罪名告知的重要性
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院有義務在適當時機(最遲於審判期日前)告知被告可能變更的罪名或法律評價,讓被告有充足機會行使防禦權,避免不知情而面對加重刑責。
🧑⚖️ 聽審權的內涵
法院進一步說明「聽審權」包含三項核心內容:
- 資訊請求權: 被告有權知道自己所涉罪名與犯罪事實。
- 請求表達權: 被告應能針對指控進行充分辯護。
- 請求注意權: 被告的答辯及表達,法院要能實質且有效的回應,提出論理及說服的過程,被告始能得知法官有無注意,並足供上級審檢驗。
📚 案例簡述
白承宇擔任業務員期間侵占客戶款項,遭起訴業務侵占。法院發現其行為可能構成數罪,便應在審理前明確告知其將面臨數罪併罰的法律後果。
⚠️ 補充重點
若被告已明確知悉並實質辯論過,即使法院未形式履行告知程序,如未造成防禦權實質損害,亦不影響判決效力。
📣 被告不是被動等待判決的角色,而是有權知道、發聲與辯護的訴訟參與者。罪名告知,是程序正義的具體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