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七:國民法官之義務與職權
在確認當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國民法官身上即具有審判他人的重量,對於手持天秤的自己,所擁有之義務為何?職權為何?即成為要理解的重點。
依國民法官法之規定,人民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必須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且有可能被選任為某案件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一旦成為國民法官,不論正選或備位,均必須全程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直到案件宣判為止。勞工收到通知後,請公假期間,雇主如請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可持憑法院寄發或開立之相關通知、證明辦理相關請假事宜,法院會寄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給候選人,也會一併附上給雇主之文件,方便勞工提供雇主參閱,以證明確實具有請假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