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簡析|法人被毀損名譽,也能求償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改採新見解!
你認為只有人會感到痛苦嗎?如果一家公司的商譽受到侵害,除了財物損失外,難道就沒有其他無形損害嗎?
過去,法院實務上長期認為,法人因為沒有「精神」,無法感受「精神上痛苦」,所以當名譽或信用受損時,只能請求財產損害賠償,無法主張「精神慰撫金」。
然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中,推翻了這項根深蒂固的見解,為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帶來了劃時代的變革。
📌 提案與爭議焦點:
法人因名譽或信用受侵害,是否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大法庭明確表示:肯定可以,但必須有具體損害事實作為依據。
📜 基礎事實簡介:
- 併案一:因 LED 燈泡品質爭議,乙公司聲稱商譽受損,要求甲公司賠償 200 萬元非財產損害。
- 併案二:甲公司因乙寄發專利警告函而認為其商譽受損,提起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00 萬元,但原審均遭駁回。
⚖️ 大法庭的理由與見解:
- 名譽與信用不是自然人專屬權利:法人亦可享有人格權中的名譽與信用保障。
- 否定說已不合時宜:社會型態與國際立法趨勢早已改變,許多國家如瑞士、法國、日本皆已修法承認法人可主張此類損害。
- 重新定義非財產上損害:法人雖無精神痛苦,但若其名譽受損已嚴重妨礙設立目的且無法量化,仍可主張金錢賠償。
- 舉證標準更嚴:法人需就此類損害具體舉證,與自然人「推定存在精神痛苦」不同。
💡 結論與影響: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指出,法人名譽或信用因侵權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導致其設立目的重大影響且損害無法量化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此裁定推翻長年否定說,標誌我國法制在法人人格權保護上的重大突破,讓企業面臨商譽受損時,有了除財損之外的求償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