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簡析|告公司負責人,時間有限制!⏳

📑 判決簡析|告公司負責人,時間有限制!⏳

📌 案件焦點:依公司法告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效是多久?

🗓️ 裁判時間: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 裁判案號: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05 號 民事裁定

🏢 情境題

小明因公司負責人老王違法亂搞而損失慘重,想提告請求賠償。

但他不確定法律有沒有時效限制,拖太久是不是就告不了了?

📜 法律怎麼說?

最高法院認為,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請求公司負責人損害賠償,屬於一種「侵權行為」。

因此應適用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的消滅時效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為什麼會這樣判?

雖然公司法明定公司負責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該條文沒有另訂時效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應適用民法中針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通用時效條款。

🧑‍⚖️ 重點提醒

  • 當你知道受害,且知道是誰造成的損害時,兩年內就要提告!
  • 就算拖著沒發現,也不能超過侵權行為發生後十年
  • 時間一過,權利就會消滅,再怎麼合理也可能無法請求賠償。

📣 法律不等人!如果你懷疑曾因公司經營行為受損,請務必儘速尋求法律協助,別讓時間悄悄奪走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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