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林手札:憲法法庭與侮辱公務員罪

律林手札:對公務員「不滿」的紅線在哪裡?憲法法庭劃重點!

你是否曾經因為對公務員的服務或行政作為感到不滿,而在當下脫口說出一些比較重的話呢?過去,刑法有一條「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讓許多民眾擔心一不小心就觸犯法律。但憲法法庭針對這條法律做出了重要的解釋,為我們劃清了言論自由的界線!

不是所有「不滿」都違法,關鍵在兩個條件

憲法法庭認為,為了保障我們表達意見的自由,並不是所有對公務員的「不滿」都構成犯罪。只有在以下兩種「很嚴重」的情況下,才可能觸犯「侮辱公務員罪」:

  • 主觀上有故意妨礙公務:你的辱罵行為,是為了阻撓或干擾公務員執行職務。
  • 客觀上確實影響執行:辱罵行為導致公務員指揮、聯繫、公務流程無法正常進行。

舉例來說,若你因排隊太久抱怨幾句,或一時情緒失控說了重話,通常不會構成犯罪,因為這可能只是情緒抒發。

但這樣做可能會踩線!

如果你被制止後仍持續辱罵,甚至有推擠、潑水、糾眾包圍等行為,導致公務員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那麼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 律林提醒:憲法法庭強調「干擾到執行職務」是判斷的重點,不是單純用語難聽就構成犯罪。

憲法法庭宣告「侮辱職務罪」違憲

憲法法庭也宣告,過去的「侮辱職務罪」——單純針對職務言論就可能受罰的條文,已經違憲失效!

這代表我們可以更自由地針對政策與公務員的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只要不以妨礙公務為目的、或實際造成阻礙,法律會保障我們的表達自由。

自由更大,責任也跟著來

這項憲法判決對民眾是一項重要的保障,它提醒我們:批評的空間更大了,但也要更懂得「怎麼說話」

理性監督與善意溝通,才是促進社會進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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