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八:訴訟程序差異

國民法官法做為112年正式施行的新型法庭制度,其進行之程序及方式均有別於傳統的訴訟程序,在法規的規定上都有很多不同於傳統刑事訴訟審判程序的地方。

一、審判者

(一)國民法官新制:6位國民法官及3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

(二)通常訴訟程序:除獨任案件外,由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

二、起訴方式

(一)國民法官新制:卷證不併送,起訴時僅將起訴書送至法院,且起訴書中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二)通常訴訟程序:卷證併送,起訴時會將全部卷證及起訴書送至法院。

三、被告如何獲知卷證內容

(一)國民法官新制:由檢察官對被告及辯護人為證據開示。

(二)通常訴訟程序:被告或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

四、有罪及死刑判決門檻

(一)國民法官新制: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3分之2以上之同意始得判決有罪或為死刑判決。

(二)通常訴訟程序:過半數決定。

五、證據調查

(一)國民法官新制:當事人即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自主出證。

(二)通常訴訟程序: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六、審理模式

(一)國民法官新制:連日開庭、集中審理、即時評議、立即宣判。

(二)通常訴訟程序:依法官自行安排期日,再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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