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所為之行為,可能導致被告必須同時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如車禍案件,可能同時涉犯刑法上之過失傷害與民法之侵權行為。惟訴訟程序上刑事訴訟及民事訴訟是分離的,導致被害人若希望得到賠償,需要另外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而為減輕被害人之求償困難,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即規範附帶民事訴訟之制度,讓因刑事犯罪受損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提出時機

(一)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二)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提出方式:當庭以言詞或書狀為之

  1、由告訴人(被害人)撰寫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上開可提出時機遞交至該管刑事庭。

  2、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本: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刑事/代碼0211)。

  3、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並記載於筆錄。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優勢在於免納裁判費,且不需重複調查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過的事項,以減輕被害人求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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