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七:國民法官之義務與職權

在依國民法官法,經選任程序並確認當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國民法官身上即具有審判他人的重量,對於手持天秤的自己,所擁有之義務為何?職權為何?即成為要理解的重點。

一、國民法官之義務

(一)公平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

(二)不得洩漏職務秘密:

  1、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因執行職務知悉的秘密。

  2、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三)候選國民法官對於關於積極、消極資格,法官依職權或依辯護人、檢察官聲請所為詢問,不得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應到庭宣誓。

(五)聽從審判長之訴訟指揮。

(六)評議程序:

  1、國民法官應全程參與評議並表示意見,應與職業法官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2、備位國民法官僅得旁聽,不得參與討論或陳述意見。

二、國民法官的職權

(一)職權原則上與職業法官相同。

(二)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三)例外專屬於職業法官的職權:

  1、就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可在法官合議決定前表示意見,且對於決定有疑惑時,得請求審判長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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