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三:資格

一、積極資格[1]:什麼樣的人會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1、年滿23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2、在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二、消極資格[2]:什麼樣的人不得被選任為(備位)國民法官

(一)自身因素不得被選任:因案件或身心不適任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2、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3、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4、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5、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6、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2年。

7、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2年。

8、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2年。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二)身分因素不得被選任

1、總統、副總統。

2、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3、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4、現役軍人、警察。

5、法官或曾任法官。

6、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7、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8、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9、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10、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1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三)關係因素不得被選任

1、被害人。

2、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8親等內之血親、5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3、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4、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5、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6、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7、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8、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四)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不得被選任


五)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不得被選任


[1] 國民法官法第12條

[2] 國民法官法第13至15條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海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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