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被要求預先拋棄繼承權,有效嗎?
😳在網路上看到有一個人發問:「老公說財產都要當公益,要我預立拋棄繼承書,我該怎麼辦?」
也有人接著問:「我爸媽叫我先拋棄繼承,因為之後遺產沒有要給我…」
碰到這類問題時,的確讓人相當苦惱🤔,此時應該怎麼處理呢?
👀先來看個法院判決:
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71條前段、第1147條、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即取得被繼承人之財產。雖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且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與未曾繼承同,但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如為無效時,其原由繼承取得之財產,仍屬其所有,並不以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89年度台上字第595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如有於繼承開始前,預為拋棄其法定繼承權之約定者,因與繼承權之本質不符,其約定自屬無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同旨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雄簡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白話文翻譯
只要被繼承人還沒死亡,不管簽什麼關於拋棄繼承、同意不繼承的協議書,通通無效。之後繼承人還是可以爭執同意書或協議書為無效,並正當的繼承遺產。
⭐️結論
預為拋棄其法定繼承權之約定者,因與繼承權之本質不符,其約定當屬無效。
所以在被繼承人生前所預立、簽立之契約、任何同意書、協議書,均無效,老實講只是簽自己高興,簽心安的而已🤣。
不論協議書或同意書上是如何記載,就拋棄繼承權的約定均屬無效(但要注意該份書面文件是不是僅有約定拋棄法定繼承權之事項而已,如果有其他約定事項是否有效,仍有要個別判定的可能)。
另外也要特別注意,如果有喪失繼承權之法定事由,此部分也要另外依據個別情形判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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