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為地檢署檢察官於綜合警詢、偵查中所獲得之相關事證後做出之決定之一。起訴書礙於司法書類的精簡及要求,通常為固定格式,閱覽上具有一定的順序性,以及想要表達的重點。如果能夠理解起訴書脈絡,抓住起訴書所論述的重點,在後續於法院的答辯以及諮詢律師的過程中,會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院工作時期,因為看過不下數百篇的起訴書,內容其實也有好有壞,錯誤百出的也不是沒有,我也常與朋友以及法官一同討論書類撰寫問題,以下僅就幾點重要事項為整理、分析,提供參考:
一、首要確認事項:紀錄收受起訴書送達的日期。
二、閱覽重點
(一)股別、案號、被告姓名及年籍地址是否正確?如有錯誤,可電洽地檢署書記官更正,或一併於法院時以口頭告知更正。
(二)犯罪事實
於犯罪事實內,起訴書會先表示被告的地位、職稱,以及各個被告之間的關係。接續表示本案之原因關係、個人動機、整體過程等情,之後會直接貼合所犯法條的相關構成要件規定,進行一定的事實論述,以建構出起訴書的故事,藉以說服法院該故事為真實。如果案件涉及被告行為、時間、人數眾多,起訴書通常會用附表的方式,僅簡短在犯罪事實欄位寫「如附表所示」等文字,再由附表內容來展現實際的犯罪流程。最後起訴書會再末段寫明本案之偵查起源,例如係由何人告訴或告發,由哪一個單位進行偵辦等情。
(三)證據並所犯法條
1.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內容一般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前者為各人所講的話(包含各被告、證人、告訴人等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或具結證述等內容);後者則為偵查過程中檢察官認為與本案相關的重要書面文件(如往來的函文、扣案的物證、書證、警察所為之分析資料、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等書類文件),起訴書會分別就各項證據為編號,表示其名稱以及待證事實,待證事實內容通常會完整的寫清楚認定的內容,通常即為該項證據之濃縮,非常重要。
最後就是看檢察官會不會整理該各項證據的卷證出處,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之外,由於整理卷證出處比較麻煩,通常檢察官也不一定有空可以做整理,而會由起訴後,法院的法官助理再為整理。如果要針對這些證據做調查及答辯,最好直接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由律師將資料帶回並分析哪些為重要的資料,哪些則屬與本案較無關連之事證,再為分析及答辯,這些也都是法院在實際審判時所會關注的重點以及花時間與各被告一一進行確認的地方,千萬不要花一堆時間在法院認為完全不重要的事情上做文章,反而容易失去焦點,也使法官失去問案的耐心,對自己案件不會有任何幫助。
2.論罪部分
(1)所犯法條:起訴書會明確寫出涉犯的具體條文以及罪名,但不拘束法院,法院還是以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為主。
(2)共犯:內部關係之說明,常見於多數被告時,會寫明本案各共犯之間是如何的為犯罪分工,而成為共犯。
(3)罪數:外部關係之說明,法律上所規定之罪數種類較多,每種均不相同,常見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4)法定刑之加重或減輕事由:例如有無累犯或自首的情事。
(5)沒收:就本案之相關犯罪物或犯罪所得,請求法院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求刑:檢察官會就各被告之間之具體涉案程度,具體論述是否應從重量刑(特別可惡),或是量處適當之刑(沒有意見的意思)。
(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起訴書末段除了寫明起訴日期及蓋地檢署的大印外,也會有最後的附錄法條,法條內容就是前面所提到的所犯法條,如果對法條規定有不太認識或是不知道刑度多少,都可以直接在末段為參考。
(五)附表:視案件種類不同而定,但也為確認起訴書事實是否正確至關重要的地方。
如果起訴書就犯罪事實的部分,僅以「如附表所示」帶過,則附表在這邊就會成為非常重要,絕對是需要逐項確認的地方。
因為附表所列的每一個時間、地點、被告、行為、金額,都是檢察官要依據具體的事證內容,來具體填寫,不可憑空推論。而且因為附表內容往往非常複雜,各地檢署的案量也非常的大,檢察官分配給每一個案件的處理時間其實有限,忙碌中總是有可能出錯,所以關於附表內容的出錯機率通常也非常的高,關於出錯的地方,都需要在法院中,由公訴檢察官進行更正。被告也可以就此部分直接向法院表示意見,如果確實有誤,則法院會予以更正,也不會特別刁難被告,這些都是屬於被告應有的權利。
這邊要特別強調的是,不要以為要認罪就不用找律師討論或詳細對照起訴書的細節,有太多案件因為要走認罪,結果反而忘記確認案件起訴內容,不管內容就全數認罪,而沒有就錯誤的地方再請求法院為更正,結果因為犯罪金額可能計算上有所誤差,被告自己又沒有任何意見,結果反而導致被告自己所負的責任超過其原本犯罪應受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