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助理經驗分享之二

第二部分:法官助理實際工作事項

  • 工作基本認識及準備
    • 最高法院卷皮為橘色;高院卷皮顏色通常為藍色、矚目案件為黃色卷皮;地院卷皮為綠色;偵查卷則多為紫色或白色基底。開庭訊問筆錄部分,除影卷外,則多會以綠色或藍色紙張作為筆錄列印紙張,有助於在卷宗中快速翻找供述證據。
    • 因法官並不會將所定之庭期及時間主動告知,建議法助可每1至2週自行定時檢查配置股別之後續1至4週內之開庭期日及案號,可以有效掌握股別案件之進行速度,行有餘力亦可先行瞭解案情內容,不至於被突襲。
    • 現行法院應因電子卷證之推行,法助於法院開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前,需先自行以審判資訊系統下載已掃描之電子卷證檔案,再將電子卷證檔案於開庭當日前以隨身碟攜帶至法庭傳送至科技法庭之電腦,由通譯進行法庭開庭之電子卷證提示,通譯並會將開庭已提示之卷證數量於每日進行填單報告。惟所提示之電子卷證內容有分簡易版本與詳盡版本,端看各股法官、審判長之開庭要求,尚不可一概而論。以高院生態來說,我自己接觸的審判長仍較著重於開庭筆錄上之閱讀提示,鮮少以電子卷證方式提示。
    • 法助日常工作報表點數之紀錄
      • 主要功能在於檢視追蹤各法助每月之工作量,如果法助工作點數低於當月各股平均點數二分之一,據聞是會需要寫報告交待未達標之理由。早期係法助個人透過法官助理管理系統紀錄之後,於每月月底將工作月報表及工作日誌印成書面,先由法官核閱蓋章,再送交庭長核閱蓋章後一併送由刑事庭小組長轉交相關科室。後來全數改為線上核閱,法助一樣需於每月透過系統紀錄後,由配屬法官以其帳號登入法官助理管理系統中檢閱(法官並就法助所紀錄之點數有修改刪除之權限,但鮮少會真的修改刪除),法官審核確認後,亦由庭長以其帳號登入後審核確認。
    • 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之判讀(通稱前科表)
      • 外觀多以粉紅色紙張列印,前科表為法院判讀定應執行刑、毒品觀察勒戒、是否構成累犯之基本重要工具;在偵查中則多以刑案查註資料表做為參考基礎,其上分為兩個部分,一為各偵查案號、刑度、執行等內容,一則為出入監之時間及地點。建議可從偵查案號開始尋找對應,其排序方式雖大致以年份為基準,但絕非以年份作為排序之基礎,因此份表係屬人工輸入,如遇前科眾多之被告(可達數百頁),整份表會顯得非常雜亂,且多有重複輸入之可能(分案即登錄),所以絕非沒有錯誤之可能,不可盡信,尚須另外搜尋原判決字號供交互參酌。
  • 判決部分:
    • 準備程序:
      • 在一般股別,於剛收案時,會由法官指派法助或書記官(端看法官要求,多以法助為主)進行程序審查、卷證整理、卷證索引之製作,以利後續準備程序、審判程序之進行,通常準備程序會訂於收案後3週至1個月內進行,所以必須要自己抓時間將卷證整理完畢並交還予書記官或法官,並將整理好之卷證索引寄給書記官以利書記官進行開庭筆錄之製作。有些法官也會要求法助必須製作電子卷證之書籤,方便法官攜帶閱覽及開庭提示使用,這部分的時間必須自己斟酌。
      • 而卷證索引之製作由書記官或是由法助製作端看法官對於工作事務之分配,並沒有「本來」就是屬於法助或是書記官,但個人認為因此部分較涉及卷證之實體內容,較多股別會將此工作交給法助整理,再由法助與書記官自行聯繫接洽,方便書記官進行文書及程序之進行。
      • 高院法助之優勢在於多數地院會將卷證索引、已製作書籤完畢之電子卷證書籤均一併上傳至平台,供高院法助自行下載,高院法助於下載後可爰引地院法助所製作之文件檢查後,另行增補即可(有時候礙於地院事務繁忙,總是會有些許出入或錯誤,可自行更正),如果地院法助製作非常詳盡,可大幅減少此類一般事務之工作時間,惟並不能期待每一件案子均有地院法助製作或上傳,高院法助自己仍然要具備製作卷證索引及電子卷證書籤之能力。
    • 審判程序及辯結:
      • 一般股別在受命行準備程序完畢後,除非審判長之開庭筆錄另有要求,法助需依照審判長提示之格式另行製作外,原則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應與法助本身之工作較少有關連,一般法助之主要工作多在於審判期日前之整理及準備,故此部分就不多做說明。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可能需協助法官查找資料,供其撰寫判決時參考使用,並於判決書完成後協助校對。
  • 裁定部分:
    • 一般日常之裁定
      • 需以前科表之判讀為基底,一般法助多會協助撰寫的裁定如保護管束裁定(高院每年各庭輪值約2次,期間為1週,案量數從20至50件不等,由該庭不含庭長均分)、定應執行刑裁定(含抗告,幾乎每週收1至3件不等),因此類案由有固定的例稿格式可供套用,除定應執行刑裁定主文部分應予留空之外(原則上係由法官自行計算填入,但也有由法助自行計算減刑後供法官確認),其他部分則均有固定模式可供參考,法助於撰寫時可參考所配置之法官先前就該類案由之格式修改即可,除部分前科累累之受刑人寫起來相當費時外,多數只要核閱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刑附表有無錯誤並於裁定理由內或附表逕行更正即可。而保護管束案件亦可參酌先前「該庭」之例稿格式逕予修正,因案號及日期較多,需特別注意案號是否有誤植,務必再次檢查。
    • 其他裁定
      • 高院的其他裁定案由相當多元,包含上訴第三審不合法之上訴駁回、公示送達、少年事件抗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交付審判、再開辯論、刑事附帶民事移送民庭、更正、束縛身體處分、沒入保證金、延長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毒品抗告、保全證據、限制出境出海、第三人沒收參與、命補正上訴理由、對檢察官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聲請扣押、聲請更正審判筆錄、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撤銷緩刑(含抗告)、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聲請閱卷等,類型眾多,沒有收到分案案由時不會知道有這類型的案由,而收到之後端看各股習慣,亦有高度可能會直接交由法助研究撰寫,由法助透過院內裁判書系統尋找類似案由進行草擬。有法官也會先行找好類似案由,給予裁定之方向,惟需注意法官有時候看太快,其所給予之意見或方向亦不一定是正確的,法助在查找資料時如有疑問,建議可於收集資料後逕行與法官討論案件及方向,於確認後再進行裁定之草擬。目前在多數均為正常法官之情形下,這樣子的討論模式有助於雙方的溝通與信任關係的建立,只有在極少數不喜歡被人打擾的法官下,才有可能會有反效果。
    • 偵查中羈押抗告等強制處分(通稱偵抗)
      • 概說:
      • 就高院所管轄之偵查羈押抗告案件,各法官值班當日,以最高上限收取4件為限,如果超出4件,由受命法官之陪席法官輪序分案。通常當天上午分案室收案後,約略中午以前會通知承辦股書記官已經分案並領取,其他都是隨分隨通知,直至滿4件為止。書記官領取卷宗後送往受命法官審閱卷證決定是否駁回或予以撤銷發回。由於裁定並需由三位法官簽名決定,原則上即需由該股之庭長、陪席共同值班,高院目前如針對人犯在押之撤銷發回或矚目案件,均會於當日做出裁定並由書記官製作正本完畢送往該地院;然若人犯並非在押,不論駁回或撤銷,則視各庭之要求不同而有不同處理,尚不可一概而論。而通常各抗告案件自地院收受抗告狀送至高院分案時,均會歷時約3至5天以上不等之時間(此牽涉抗告狀之撰寫、卷證影印、被告人數等諸多因素),此段期間可稱之為抗告期間之空窗期(不管是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被告逃亡或是證據湮滅)。
      • 就一般股別之偵抗進行流程,多係由受命法官先行審閱卷證後予以過濾,將案情較為單純之駁回案件發由助理協助草擬裁定意見書,而不限於當日必須完成,助理依照法官之吩咐進行即可;惟亦有將卷證全數交由助理審閱及決定者,端看受命法官之辦案習慣,我只能說就我的觀察,在高院由助理負責撰寫偵抗裁定的,亦屬常見。助理在收受此類案件時,需先檢查抗告程序上是否合法,包含被告本人是否有簽名用印,如僅有辯護人之用印,則需另請辯護人另行攜章補正。
    • 再審裁定
      • 概說:
      • 高院管轄範圍包含臺北、士林、新北、桃園、宜蘭、新竹、基隆地院,其實有不少判決會在高院確定,所以收受再審案件之件數亦屬大量。於初步收受聲請再審之案件,一樣需先進行程序方面的審查,包含聲請再審之範圍(已確定或部分確定),有無檢附繕本(現可以敘明方式請求調閱)及證據、是否與前次為相同聲請再審之理由、有無委任代理人等,之後再進行有無再審之理由審查,確認聲請再審之理由及依據後,除理由顯無必要者外,先由法官開庭進行訊問再予以撰寫裁定。
      • 收案案件之內容從簡易的妨害名譽案件、亦有複雜的貪污治罪條例、妨害性自主等聲請再審案件。就我自己個人體感大致上係以1個月收受1至3件再審差不多,又個人經驗來說,在高院之再審裁定亦有不少股別係由法助協助草擬裁定,所以高院法助就再審案件的處理勢必要有一定的瞭解,確實大部分再審確實都是來亂的,而再審之理由五花八門,如確實無頭緒,一樣可以多利用院內網站予以搜尋查找參考。我也有見過同一被告被駁回後仍瘋狂聲請再審,將高院所有法官之輪值全部跑過一輪的被告,而且每次聲請再審之理由均不一定相同,有時會略為增補,有時則屬相同理由,惟仍須耐心處理,將前裁定及理由一一核對後予以決定駁回之理由。就再審案件於收到後,難免都會有一種「阿,這件又來亂的」感覺,這些都是人之常情,大部分也確實都是來亂的,但也只能靜下心去細鐸每一件案件內容及原確定判決之理由詳細處理,審核理由及卷證再予以決定(當然如果結論法官已經確定了,就想盡辦法將理由論述至該結論即可,如果確定法官是可以討論的人,亦可以先將裁定撰寫完畢後,再與法官另行討論是否有不同見解較佳)。

撰文者 林郁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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