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警局、調查局等詢問流程

  • 人別確認
    • 內容包括姓名、暱稱、出生年月日(民國)、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居住地址、最高教育程度、行動電話、現職、家庭經濟狀況。
  • 權利告知
    1. 罪名告知(如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妨害名譽等罪)。
    2. 得行使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參照):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如有法律扶助法規定,對於無資力、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智能障礙致未能完全陳述者,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詢問本次通知之主要詢問實體內容。
    1. 詢問時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被詢問人之權利。
    2. 有的承辦人員會先全部問完再開啟錄影將筆錄念一遍,並告知此目的是為了節省時間云云,然此種作法與程序不符。正確之程序應該為全程錄音錄影,並且逐字記載問題以及回答的內容。
    3. 詢問的最後問題通常為:以上所說是否實在?對本案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被詢問人可以做最後的補充。
    4. 視情形會請回,或主動詢問被詢問人是否願意配合至地檢署做調查。
  • 確認筆錄
    • 印出筆錄,由被詢問人逐字確認筆錄內容、簽名及捺指印,如意思有所出入,應即時告知並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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