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太緊張不知道誰是誰,稱呼怎麼叫?
很多民眾在接獲傳票開庭時,並不是真的很清楚臺上說話的到底是誰,在現場也常常把在場支人通通尊稱為「法官大人」,而有誤認、誤稱的情形發生。
雖然大部分公務員並不會真的糾正民眾的誤稱,但也有少部分的人會對稱謂是比較敏感的,如認為民眾根本搞不清楚狀況而在心中默默扣分等情況發生。
最一般的情況下,即以法官(藍)、檢察官(紫)、律師(白)、書記官(黑)、通譯(咖啡色)來作為簡單的認定方法,每人的執掌與地位均不相同,法官執掌審判;檢察官執掌偵查、蒞庭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律師通常為被告辯護,但也可以代表告訴人提出告訴及論述告訴理由;書記官負責行政處理事項以及開庭繕打筆錄;常備通譯則多於法庭上負責文書的傳遞、點呼被告到庭等,如果有翻譯外文的需要,通常會另外請特約通譯到庭為被告翻譯。
如果對於上述的職稱不確定,也可以看位子前面的牌子以及筆錄上所記載的稱呼,上面通常都會有職稱,確認到底是法官、檢察官或是事務官訊問及詢問,才不會發生叫錯稱謂的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