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撿骨

撿骨、遷葬要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否則可能被開罰😳

今天看新聞注意到一個有趣的條例,在現代社會下,對於一般民眾可能有點陌生,但之後每一個人可能都有機會去接觸到。


殯葬管理條例

👉第1條(立法目的)

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29條(墳墓起掘許可之要件)

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限。

👉第78條(罰則)

違反第29條起掘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早期臺灣有許多人本於「入土為安」的觀念選擇土葬,撿骨年限從3至12年均有聽說,而如今在讓土地資源活用及改善市容等觀念下,騰出相關土地空位供其他人使用,並且搭配遷葬補償費、救濟金,鼓勵將墓主遷往納骨塔奉安,為目前的主流,也有越來越多人選擇而現在有越來越多人選用火化之後的樹葬、海葬等方式來進行後事的處理。

而撿骨、遷葬的事宜,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在起掘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否則會有被開罰的可能,且開罰金額不低。


如果要自行遷葬,申請「起掘許可證明」應該要檢附下面資料,視墓的位置不同,可能會有一些準備文件上的差異,如果不確定可以先電話向鄉鎮公所的民政課進行詢問及確認:

⭐️亡者除戶謄本1份、與亡者之關係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申請人的私章。

⭐️檢附墓碑照片2張(姓名及墓碑全景要清楚)

⭐️墳墓起掘文件申請,備妥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後,至墳墓起掘地所轄之納骨塔或行政區公所辦理。

⭐️繳交規費、保證金、進行現場勘查。

所以如果自行處理,一定要注意有這些生活中比較不常見的規定,以免不小心被開罰。

通常如果委由禮儀社處理,禮儀社應該都會事先申請,比較可以不用擔心會被開罰的問題,而如果真的因為禮儀社的疏失,導致被主管機關開罰,在一般的情況下,也可以依照契約或違反給付義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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