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為了協助詐欺被害人追回款項,即時凍結相關帳戶係十分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很多人即因涉及詐欺案件而名下帳戶遭到凍結,雖然最終不一定會被認定有罪,然而現代人不論是領取薪資、繳交貸款、信用卡扣款、行動支付等多與銀行帳戶綁定,無法使用銀行帳戶將導致生活上極大困擾,本文將介紹政府機關凍結個人帳戶之法律依據,以及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申請解除。
一、相關法律規範
1、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3項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依照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二、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的區別
一般民眾所稱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實際上依照上揭管理辦法,可細分為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2種,效果也有些微不同。
1、警示帳戶
(1)定義: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2)效果: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2、衍生管制帳戶
(1)定義: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薪資轉帳帳戶、貸款之撥款帳戶及其他法律所得開立帳戶。
(2)效果: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三、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一)到期自動解除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二)申請解除
1、銀行依照前揭規定,僅係被動接受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故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應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2、因目前多數詐欺案件被害人第一時間均係前往警局報案,故帳戶遭警示多係由司法警察機關於受理案件時向銀行通報而警示,因此若欲申請解除警示,亦多向司法警察機關為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網站上即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可供下載填寫。
(1)辦理方式:填寫申請書一式兩份,親赴警察機關辦理,並檢具相關證明及文件資料。
(2)可申請解除警示原因如下:
- 案件已確定:所涉及之刑事詐欺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緩起訴處分(如附條件應執行完畢)、有罪判決但執行完畢(包含假釋)、緩刑宣告(如附條件應執行完畢)。
- 遭冒名申辦開戶: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聯徵中心之信用報告書辦理。
- 帳戶(含法人帳戶)遭他人盜用: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動接受調查。
- 帳戶(含法人帳戶)遭誤設警示:遭誤設者可申請,或司法警察機關自行發現誤設則可再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警示。
- 帳戶(含法人帳戶)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他人遭利用:如最常見之三角詐欺,申請人可檢附相關文件接受調查,但若係因「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而遭警示者,仍應待案件裁判確定後,始得解除。
- 公司帳戶(含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若檢附文件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則可依申請書解除警示,如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公司。
四、結論
若帳戶涉及刑事詐欺案件,大部分狀況均須待案件結束後始得向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但案件調查往往歷時長久,對個人生活會導致極大困擾,所以若為三角詐欺或單純商業糾紛,甚至是無辜遭誤設警示帳戶,均可備齊相關證據試著先申請解除警示,而若係不確定通報警示的機關為何者,亦可向銀行詢問後再向該管通報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