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本次立院三讀刑法修正重點羅列如下:


  • 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 因應本次增訂條文,增訂第 28章之 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彰顯性隱私權及人格權之保護。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 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
    •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 7年有期徒刑。
  • 修正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就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結論

為保障個人性隱私權及人格權,在上述條文修正通過並施行後,只要有未經過他人同意私自拍攝性影像、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拍攝他人性影像;或是將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私自散布、製作不實性影像等情形,將可以刑法處罰,且視行為態樣之不同,刑度可分別為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至10年6月以下之刑度。

故就網路上所取得之未經他人同意所拍攝之性影像,私自予以散布,將可能觸犯本章之罪,不可不慎!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業經民國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2月10日生效。條文規範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19-1至第319-6條,所以現在已經是生效的法律。

奉勸一般民眾千萬不要隨意亂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之性影像,以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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