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近日在為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後,也安排協助當事人,一同去警局申請警示帳戶解凍。

其實我不太確定律師在委任處理完案件之後會不會協助這一塊,但這塊其實也蠻重要的,分享給大家。

1.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下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如附圖)

2.依文件內容填寫基本資料跟原因、警示帳戶號碼,並確認解除警示帳戶的原因及代號。

3.先打電話詢問住居所地的分局偵查隊,洽警示帳戶解凍承辦人,約時間。(也可再確認申請書是否有更新版本,或是無庸先行填寫資料,可再由承辦人協助進行資料填寫)

4.本人攜帶身分證及證明文件正本,準時至分局親自辦理帳戶解凍。

出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

時間約2週應該就可以解除了。

解除之後可以臨櫃進行確認,或是用提款卡領錢看看。

填寫文件說明一定要看清楚。

請特別注意是要符合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無罪判決、緩刑等申請書上所列解除原因,檢附證明文件才能申請,不是說一被警示就馬上能跑去申請帳戶解凍。

沒有任何證明跑去申請只是找麻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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