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在歷經準備程序、選任以及審理程序後,系列終於來到最終章,本文介紹的部分為國民法官之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均攸關身為國民法官之權益。
一、刑事責任:處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
(一)非正當目的的使用在證據開示程序取得的卷宗及證物內容。
(二)收賄罪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職務之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2、候選國民法官預先就職務之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於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履行者
(三)行賄罪
1、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職務之不行使或為一定之行使,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未規範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行賄者刑事責任。
(四)加重規定
1、試圖影響或報復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而犯罪。
2、犯罪對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3、效果: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五)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洩漏評議上秘密或職務上知悉秘密。
(六)候選國民法官洩漏因參與選任程序知悉之秘密。
(七)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者。
(八)意圖影響審判,而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刺探依法應保密事項者。
二、行政責任: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3人,行合議裁定對國民法官處以罰鍰
(一)候選國民法官
1、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3、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1、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或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
2、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3、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4、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5、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