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職業法官準備程序之整理,及選任程序組成國民法庭後,所進行之審理程序,與一般刑事訴訟之通常訴訟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就相關的訴訟程序進行,也需要有基本的認識,這樣於擔任國民法官時,才不會顯得慌亂。
國民法官法所規定之審判期日程序及內容簡介
(一)由審判長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以下事項為審前說明
1、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
3、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緘默權、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自由心證、事證有疑力於被告等原則。
4、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
5、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即本案審理計畫。
6、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二)朗讀案由,並對被告為人別訊問,確認被告身分。
(三)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四)由審判長對被告為下列權利告知
1、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2、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五)開審陳述
1、開審陳述內容
(1)說明待證事實。
(2)說明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3)說明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先由檢察官為開審陳述後,再由被告及辯護人為之。
(六)調查證據
依照準備程序後排定的審理計畫,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雙方就聲請調查的證據為調查,以供國民法官法庭認定事實
(七)言詞辯論
1、辯論順序
(1)就事實及法律(即認定是否有罪)為辯論
(2)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陳述意見
(3)就科刑範圍(即如為有罪應如何判刑)為辯論
2、辯論次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八)終局評議
1、原則上在辯論終結後立即為評議
2、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為討論
(九)宣示判決、交付判決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