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五:裁定不行程序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之規定,即使符合法律要件應行國民法官程序,法院在有下列情形時,仍可裁定不進行國民法官程序,而回歸原有之審判程序。

一、發動方式

(一)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二)若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欲為此裁定,法院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二、法院可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之具體情形

(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三、模擬法庭活動與之後正式施行後的觀察

被告或辯護人在進行模擬法庭活動時,經常會以案件為社會矚目案件,犯罪情節已經媒體廣泛報導,可預見之後組成的國民法官法庭會受媒體報導內容影響,難以期待可公正行使職權為由,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

於111年進行案件演練模擬時,因模擬案件之需求,不可能為此裁定,所以法院就此聲請均裁定駁回。惟實際上考量到臺灣媒體現對於重大矚目案件之密集報導程度,被告之行為往往已經經過媒體報導或是有其他未經詳細查證之流言,則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後,職業法官是否會以此為由將案件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值得進一步再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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