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系列二:適用範圍

一、實際上不可能適用於所有案件

因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需要進行繁複的事前選任程序(後續會再以文章介紹),因為審判程序往往需要花費數天的時間,也要考量到個別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期間所需支出的成本,以及現行司法系統可以負荷的件數,實際上不可能所有案件都適用「國民法官法」,而有限制範圍的必要性。

二、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限縮適用範圍

  1、限於重罪案件:

  (1)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案件:例如殺人案件。

  (2)最輕本刑10年以上案件[1]: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2、特別排除:

  (1)少年案件:少年具特別保護必要性,予以排除。

  (2)毒品案件:多屬隱密性、組織性、牽涉特定社會群體,予以排除。

三、國民法官法第113條:分階段施行

  1、分兩階段施行

  (1)112年1月1日開始:僅適用於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案件。

  (2)115年1月1日開始:擴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案件。

  2、分階段施行原因

國民法官法與一般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有極大不同,為了能讓這個制度順利運行,而能夠達到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實際進行上法院、檢察官、律師都需要一定的時間預作準備,也需要向民眾推廣宣傳的時間,立法者因此訂定了分階段施行的相關規定,各法院、地檢署也陸續在「國民法官法」施行前,進行模擬之國民法官法庭活動。以利各方盡快熟悉相關法律運作流程,並持續檢討及提出改進之方法。


[1] 此類案件依據法律規定,只要法院認定被告成立這個犯罪,除非一些例外可以適用法律減刑的狀況,最少必須要判被告10年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042-698200-aea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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