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差別

對刑事犯罪最相關的,即為被害人之告訴期間,如果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自被害人知悉犯人時起算6個月提出告訴(報警或提告表明提出告訴的意願),對權益影響非常巨大。

一、告訴之意義: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

二、提出告訴的途徑:可向警方報案,或本人至地檢署申告,或寄送告訴狀至偵查機關表示提出告訴。

三、告訴乃論案件

(一)以提出告訴為訴追要件:被害人不提告則國家公權力不會發動

(二)告訴期間

  1、自被害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2、告訴期間:6個月。

  3、逾期效果: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誤起訴至法院則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三)於提出告訴後撤回告訴效力:具終局效力,告訴人應謹慎為之。

  1、偵查、訴訟程序立即終結。

  2、告訴人就同一犯罪事實不得再為告訴。

(四)常見案件類型: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案件。

四、非告訴乃論案件(俗稱公訴罪)

(一)被害人仍可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

  1、提出告訴效力:為偵查開端,因為即使被害人不提告,國家公權力仍會發動。

  2、撤回告訴效力:無程序終結效力,如果起訴後,法院認為被告仍然構成犯罪,僅會作為有利於被告的量刑因子來考量。

(二)常見案件類型:竊盜、侵占、詐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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