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證據及資料整理
最近關於案件處理的一點心得分享。
犯罪直接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是屬於自己的權利。
但提起刑事告訴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應該檢附的證據資料有哪一些,可能不是那麼清楚。
就時間而言,有民眾諮詢時曾向我詢問,警察跟他說這個這樣告告不成,要不要再考慮看看,這是真的嗎?
後來他就沒有提告了,來諮詢的時候,也因為已經罹於告訴期間。
我也只能跟他說罹於告訴期間的話就沒有機會,畢竟是屬於法定的程序事項,絕對會被不起訴處分。
就地點及機關而言,究竟應該向警察機關提起,或是直接到派出所或警局提告?差異為何?
就所提出的證據資料內容,到底所蒐集的哪一些資料是對於自己的案件內容有幫助的?哪一些可能是雙面刃反而有利於對方的?
這些資料都會需要花時間進行整理以及過濾。
也會需要去評估提起刑事告訴對於自己的權益以及其他案件有沒有具體的幫助,否則多是會浪費自己的時間成本,最終也無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我很常遇到在諮詢的時候跟我說想要提告,但沒有攜帶任何資料前來一併評估。
等到事後真的看到資料的時候,卻發現當事人所述的以及所認知可以支持告訴的證據資料,往往不是那麼強而有力,甚至有些根本就只是片面的擷取的資料,證明力非常有限。
就案件細部的過程及事實關係上,也會需要律師及當事人討論,花費非常多的時間去回想、補充。
等到這些資料、過程通通都論述整理完畢之後,才能夠在刑法的構成要件上,分門別類,以不同的證據去支持及論述被告可能涉犯的罪名,最後才能完成一個比較完整的刑事告訴狀。
在證物以及事實論述的編排上,則牽涉到律師個人的論述習慣。
但可以確定的是,一份好的書狀,勢必是要經過與當事人長時間的討論、溝通,以及反覆確認是否有證據可以支持之後,才能夠較為完整的提出。
未經整理、過濾胡亂提出事證的結果,通常會導致事實混亂,主軸不清,讓偵查機關搞不清楚你到底想要提告什麼樣的事實及罪名。
在現今案件量暴增的狀態下,我們不能夠期待每一個收到案件的員警或是檢察官會有非常好的耐心可以協助告訴人進行事實整理,以及細膩的告知還有哪些資料可以整理及提出。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逕行提告的結果,在案件移送到地檢署之後,當事人會容易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導致自己的權益收到影響。
所以,真的不要以為所有的證據對自己都是有利的,基本的過濾以及篩選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的構成要件,在案件的進行中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提出告訴,更重要的是對於事實的論述以及證據整理是否足以支撐構成要件,而能說服偵查機關,本案確實已經達到起訴門檻。而一般人對於證據蒐集的方法有限,告訴人要如何告知偵查機關,還有哪一些證據可以請求調查?要向哪一個機關調取文件?或是要聲請傳喚哪一位證人?傳證人過來之後會不會反而做出對自己案件不利的證述?這些都是事前需要經過討論及考慮的。
其實我覺得律師有時候跟裝潢的設計師很像,當事人總是有很多種選擇。
當事人可以選擇從頭到尾自己來,或是委請統包,或是請設計師進行裝修,都有不同的作法及考慮。
相對應應該付出的代價,以及之後獲得的成就感都不一樣,沒有辦法去說到底哪一種比較好,終究是價值的選擇與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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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可以很費工,也可以很簡便。
請妥善評估自己的能力之後,決定是否委任律師處理,量力而為。
#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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