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警局詢問流程大致相同,但可能會有被告轉證人具結作證的問題(簽立證人結文),檢察官也可能作出強制處分(如限制出境、出海;具保;向法院聲請羈押等具體措施),需要謹慎應對。
- 人別確認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國)、國民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居住地址。
- 權利告知
- 罪名告知(如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妨害名譽等罪)。
- 得行使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參照):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如有法律扶助法規定,對於無資力、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智能障礙致未能完全陳述者,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訊問本次偵查庭之主要內容:
- 檢察官訊問時仍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被告之權利。
- 檢察官會訊問的問題,通常已經消化過警詢的筆錄內容,所以對於被告在警詢的回答已經會有具體的瞭解,此時檢察官通常會再針對特別有疑問或想要釐清的地方,要求被告再說明的更清楚,或者是彈劾被告的說法。
- 訊問的最後問題通常為:有無其他意見補充?被告此時同樣可以做最後的補充。
- 如果被告有委任辯護人陪同,辯護人通常會於偵查庭最後依據檢察官的問題及被告的回答,予以統整後做出適當的回答,為被告爭取權益。
- 如果被告是自行配合到案,可能請回或是當庭逮捕後做出強制處分;如果是因為被警察逮捕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也會做出相對應的處分,如請回、具保,或是聲押,以確保被告之後會順利到庭,而沒有串證或逃亡的可能。
- 印出筆錄,由被告逐字確認筆錄內容、簽名及捺指印,辯護人亦可陪同閱覽確認,如意思有所出入,應即時告知並為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圖片及網址來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834/718485/293845/362648/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