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跟蹤騷擾,怎麼辦?

你曾經被人尾隨?被人放禮物在家門口?或被人在校門口等待,製造巧遇的機會嗎?


有一部法律你一定要瞭解:

👀施行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0813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即於111年6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重要法條: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ㄞ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重點摘要
只要有第3條規定之跟蹤騷擾行為,被跟蹤人可報案及提告,警察機關認有犯罪嫌疑者,得核發書面告誡給行為人。
如果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續並依保護令之相關規範處罰行為人。

👉白話文解釋
沒事不要亂傳訊息騷擾人家、亂送禮物、跟在人家屁股後面尾隨、每天照三餐問號早安午安晚安吃飽了沒、在人家抽屜裡面塞紙條、寫情書等行為,只要讓人家心生害怕,不敢出門或是害怕出門,都可能為本條所規範之行為。

👉結論
如果多次經他人為跟蹤騷擾,不勝其擾,得依本法實施應有之權利,予以防患未然,在初期的時候就可對行為人予以警告,避免之後行為人變本加厲,導致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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