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晞法律事務所

網路販賣寵物藥品之責任

網路販賣寵物藥品之責任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0條第1項第11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違反第19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


第19條第1項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


大家有到寵物店或者是連鎖店內購買寵物用藥品例如麻辣洗、全能狗、全能貓或寵愛等寵物用藥品的經驗嗎?
有沒有覺得很疑惑,為什麼有的店家是直接陳列在架上供人直接拿取結帳呢?
而有的店家,卻會需要特別去櫃臺詢問有沒有這些東西?店家才會從櫃臺下面拿出來給你呢?
其實這一切都跟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有關


依照首開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事先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並將之懸掛於店內明顯處,就逕自販賣動物用藥品,可處9萬元到45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樣的罰鍰金額其實相當高。
而這樣的處罰不止可能發生在店家身上,一般民眾將購買數量過多的全能貓、全能狗等寵物用藥品,如果自己放在拍賣網站上販賣、或是直接在公開群組、社團內販賣,如果被人檢舉,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屬於「營業」行為,而會被主管機關裁罰!
一般民眾被裁罰後,往往抱怨以前都不知道有這樣子的規定,被裁罰真的很冤枉等等。
然而生活中處處都有法律規範,有的時候沒聽過也不代表法律不存在,此類事證明確,往往也很難有翻盤的機會。

切記請千萬千萬不要因小失大,賺了幾百元,卻損失了好幾萬。

#糰編

#動物
#貓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罰鍰

Exit mobile version